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,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。根據《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》第二條規定,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《證券法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,未經有權機關批準,擅自公開發行證券,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,或者從事證券經紀、證券承銷、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。
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、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。
一、非法發行證券
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:非法發行股票,不法分子打著即將“境內外上市旗號”,誘騙投資者購買、轉讓所謂“原始股”等。
欺詐行為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:
1、 以到境內外上市、高額回報為誘餌
2、 以社會大眾,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
3、 以欺騙錢財為目的
二、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
三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、非法經紀業務
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主要有:
1、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的方式,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。
2、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、高額回報為誘餌,代客操盤,公開招攬客戶,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,從事非法證券活動。
3、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,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。
4、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,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。
5、以門戶網站、網站博客、QQ、微信等為平臺,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咨詢費、服務費。
6、以“薦股軟件”形式,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咨詢費、服務費。
7、 通過開辦“股民學校”、舉辦投資報告會,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。
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、開設子帳戶,接受交易指令,代理完成交易,開展非法證券活動。